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8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停止親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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