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10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提出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被告現在真實住址以供法院文書送達及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6)。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