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9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三○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萬元,及依附表所示金額,分別按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世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泰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及九十年七月十三日,邀同被告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筆,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及伍佰萬元。其各筆借款期間、約定利率如下:⑴借款金額貳佰萬元,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百分之一‧二五,即年息百分之八‧八六計算,借款期限至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止。⑵借款金額伍佰萬元,約定利息以年息百分之八‧一五計算(現調整為百分之六‧七九五),借款期限至九十一年七月十三日止。上開二筆借款,被告世泰公司均應按月繳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如有逾期清償者,除仍按原借款利率計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且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上開二筆借款,其中⑴部分,被告世泰公司僅繳息至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另⑵部分僅繳息至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此後即不依約繳付,前開債務均應視為全部到期,本金均未予清償,原告屢向被告世泰公司催討,均置之不理,被告戊○○○、甲○○、乙○○為各該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履行之責,為此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借據一件、本票一張、授信約定書四件(以上均為影本)、放款帳戶資料表二張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本票、授信約定書、放款帳戶資料表等件為證,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柒佰萬元,及依附表所示金額,分別按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附表┌─────────┬────────────┬────────────┐│金額│利息│違約金│├─────────┼────────────┼────────────┤│0000000元│自90.12.05起至清償日止│自91.1.06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86﹪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00000元│自90.11.13起至清償日止│自90.12.14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795﹪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合計: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