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七五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乙○○相對人丙○○右聲請人請求為禁治產人丙○○選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禁治產人丙○○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之親屬系統表及相關戶籍資料。
二、關於選定丙○○之監護人之親屬會議紀錄。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簡燕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