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36號抗告人即原告 姚衛華 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邱献民 因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15日107年度訴字第3236號裁定提起異議(視為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