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33號原告 陳永昌 被告 蔡明秀 被告 謝同進 被告 林世詠林世宏 被告 柴月嬌 被告 柴正屏 被告 蕭伊君 被告孫 王狩猛 (兼 孫可久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孫玉文 被告 孫可亦 被告 張正昌 (兼 張林雪紅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張艾芊 (兼張林雪紅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張艾英 (兼張林雪紅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劉淑鈴 被告郭㻑祝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 孫王狩猛 為被告孫可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孫可久在本件訴訟繫屬中,於民國106年6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母即被告孫王狩猛,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籍謄本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回函在卷可憑。而兩造迄今均未具狀聲明由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揆諸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孫王狩猛承受孫可久之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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