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33號原告 陳永昌 被告 蔡明秀 被告 謝同進 被告 林世詠 即 林世宏 被告 柴月嬌 被告 柴正屏 被告 蕭伊君 被告孫 王狩猛 (兼 孫可久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孫玉文 被告 孫可亦 被告 張正昌 (兼 張林雪紅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張艾芊 (兼張林雪紅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張艾英 (兼張林雪紅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劉淑鈴 被告郭㻑祝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 孫王狩猛 為被告孫可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孫可久在本件訴訟繫屬中,於民國106年6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母即被告孫王狩猛,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籍謄本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回函在卷可憑。而兩造迄今均未具狀聲明由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揆諸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孫王狩猛承受孫可久之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