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58號原告 林玉姍 被告 劉瑞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 林玉珊 」之記載,應均更正為「原告林玉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因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文字,顯係誤寫,亦應可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林玉珊」之記載,茲發現有誤,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原告林玉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徐右家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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