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38號原告空軍第六混合聯隊代表人 魯非凡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
曾智勇 被告 鍾酩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107年度簡字第38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第1頁當事人欄所載被告「 鐘銘程 」,應更正為「 鐘酩程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卷附被告鐘酩程最新戶籍謄本可佐,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士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