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50號原告 童昇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玉珠 之繼承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請求吳玉珠之繼承人應就吳玉珠所遺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並將系爭556、560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惟查系爭556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系爭560地號土地中應有部分101/30120均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理之國有土地(所有權人中華民國),請陳報此部分是否仍為本件請求移轉登記之範圍,俾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原告所提起訴狀當事人欄僅記載被告為吳玉珠之繼承人,本件當事人有欠明確,原告應具狀追加吳玉珠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對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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