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金上重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智凱 選任辯護人 葉鈞 律師
李文傑 律師彭首席律師(均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本院訊問後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智凱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壹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智凱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銀行法第12
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萬元之重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於民國107年8月2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已於第1次羈押被告3個月期限即107年11月1日屆滿前之107年10月24日,對被告行應否對其延長羈押之訊問後,認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1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汪怡君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