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36號原告 姚衛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献民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另訴之聲明第二至五項部分確認之訴之利益相同,不分別徵計,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此部分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定為1,650,000元;以上,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計為4,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0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