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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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5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春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惠婷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