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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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72號原告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法定代理人 鄧恩憐 訴訟代理人 陳麒元
劉聖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偉華 間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