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22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
十八日辯論終結,定九十九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
日上午九時三十七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