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林育鴻 律師
1上訴人
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光治
法官雷元結法官張傳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