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1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原告甲○○兼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關於被告丙○○部分,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丙○○有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被告丙○○之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且被告丙○○亦已執行完畢出監,有本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㈦字第三六號、九十一年度上重更㈡字第三號刑事判決,及台灣台北監獄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北監總籍字第○九三一○○五六四八號函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楊絮雲法官許文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李明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