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八號
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
蕭慶鈴 律師複代理人沈溪松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