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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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1(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1因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31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09年度偵字第331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含
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海洛因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
㈢綜上,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得憲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附表┌────────┬──────────────────┐│扣案物│數量│├────────┼──────────────────┤│白色粉末1小包│含袋毛重0.44公克,淨重0.2411公克,因│││鑑驗取用0.0065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