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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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7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 陳永州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又裁判除依本法規定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依同一法理,應可類推參照上揭規定,由原審法院本於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