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9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俊彥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56、1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前後供述反覆,且尚有共犯在逃,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又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99年5月1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並自99年
8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仍禁止其接見、通信。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
2月,並仍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黃光進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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