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瑞鵬選任辯護人洪惠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0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瑞鵬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瑞鵬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有被告之供述、證人即本案承辦員警 楊洪信 及共犯 范徽傑 之證訴、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及扣案毒品在卷可佐,足認犯罪嫌疑重大。茲因其所涉上開犯行乃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自民國99年5月20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8月20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在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0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溫祖明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