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9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8868號、第19270號),本院裁定如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4月15日下午2時40分為審判期日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宣玉華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