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8月10日執行羈押,並自97年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羅永安
法官紀佳良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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