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961號原告乙○○
99巷8被告甲○○(THANO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家事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