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繼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繼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遺產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繼字第5號聲請人乙○○
丙○○訴訟代理人丁○○被繼承人甲○○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之書信往來文件、合影照片、匯款單據或其他足以證明聲明人與被繼承人間親屬關係存在之資料。
二、聲請人來臺資料、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被繼承人最近探親時間、照片。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陳俊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