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呈雲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延長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許金樹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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