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802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卷附貸款契約書所載,債務人係住於台中市,為查明本院有無管轄權,經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乙○○之戶籍謄本乙份,以供本院審核,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2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茲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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