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5號原告 鄭世花 被告 林汶靜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1年度簡上字第1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馮君傑法官黃英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陳俊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