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3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8號抗告人 楊德庚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0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2日以106年度訴字第308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9月2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足憑,是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玉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