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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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字第1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條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裁字第173號抗告人 楊德庚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緣抗告人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8號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其曾就本件抗告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裁聲字第804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送達;嗣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8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抗告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依首揭說明,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欣蓉法官姜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莊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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