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10號上訴人 翁素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忠和 間請求離婚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