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44號原告 江春褔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所明定。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予原告,依上開規定,應以系爭房屋之起訴時交易價額計算,惟原告於本院士林簡易庭陳稱其系爭房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然並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使本院無法確認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定相當期間即裁定送達7日內命原告查報系爭不動產價額,併提出價額計算之依據及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房屋課稅現值等),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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