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字第72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高祥 被上訴人即原告Α女(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六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復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首揭法條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裁定,命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