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77號原告 陳瑜淨 被告 蒲念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4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原告 陳瑜靜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陳瑜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意旨,刑事裁定有顯然錯誤,不影響裁定本質者,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誤寫為「原告陳瑜靜」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上開部分之記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高若珊法官鄭昱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