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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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796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施幸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施幸秀於民國(下同)93年8月31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貸款金額新臺幣7萬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二)相對人施幸秀於93年8月31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四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8%(現願縮減以16.5%計)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五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新臺幣2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九條)。
(三)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5年4月17日及95年4月28日後即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新臺幣66,192元(其中新臺幣47,068元部份利率以11%計;另新臺幣19,124元部份利率以18%計(現願縮減以16.5%計)。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179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施幸秀│自民國95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11%│││47068元││月18日起│││├──┼────┼─────┼──────┼──────┼───────┤│002│新臺幣│施幸秀│自民國95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16.5%│││19124元││月2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施幸秀│自民國95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7068元││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2│新臺幣│施幸秀│自民國95年5│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19124元││月30日起││40元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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