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67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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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6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67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葉乘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玖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乘儒於民國101年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6月21日起至民國106年6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3.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8月29日止累計116,
433元未給付,其中109,368元為本金;5,781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葉乘儒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105年12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8月29日止累計105,401元未給付,其中97,785元為本金;6,332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葉乘儒於民國101年12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12月7日起至民國106年12月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8月29日止累計153,066元未給付,其中144,158元為本金;7,624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167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乘儒│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37%│││109368元││8月30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葉乘儒│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37%│││97785元││8月30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葉乘儒│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37%│││144158元││8月30日││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