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72號原告臺南市六甲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貞慧黃宗星 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度法律座談會審查意見參照),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00元,尚不足新臺幣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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