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15號上訴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鍾自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火全 等9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42,716元,應繳裁判費426,54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謝宗瀚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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