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089號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 律師複代理人 王曹正雄 律師被上訴人丙○○
己○○丁○○戊○○甲○○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
張德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兩造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上訴人聲明其法定代理人原為 余政憲 (委任有訴訟代理人),已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變更為乙○○,特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業據其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院前裁定本件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事件之行政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據兩造當事人陳報前開行政爭訟程序業已判決確定,被上訴人並提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判決確定證明書為證。爰准兩造之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書記官顧倪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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