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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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建上更(一)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上更㈠字第87號聲請人即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本院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見原判決第37頁第3行)中「故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工程尾款7,994,520元債權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故上訴人請求確認工程尾款7,994,520元債權不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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