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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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10號抗告人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 相對人 黃鐸
張淑晶 上開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2月26日所為108年訴字第41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