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17號原告 王燕順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 律師被告 李佳駿 被告 曾安弘
邱喜珠 張榮進 郭東峰 郭東墉 郭東湖郭東香 郭西香 蔡瑞珠 林仲寧 郭如茨 沈郭如梁 郭正德 郭玲玲 (兼 郭林 萬幸之繼承人) 郭冠君 (兼 郭林萬幸 之繼承人) 郭玉釵 (兼郭林萬幸之繼承人) 郭自信 (兼郭林萬幸之繼承人) 郭松筠 (兼郭林萬幸之繼承人) 郭嘉欣 郭嘉龍 鄭郭秀銘 林杏洳 林伊芬 林佳靜 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郭嘉欣被告 洪宏明
紀雅純 郭自然 (即郭林萬幸之繼承人) 郭沛詒 (即郭林萬幸之繼承人) 郭君如 (即郭林萬幸之繼承人) 郭雅雯 (即郭林萬幸之繼承人) 郭展維 (即郭林萬幸之繼承人) 郭豐源 (即郭林萬幸之繼承人)受告知訴訟人 陳秉霖 (受讓被告郭自信、郭松筠、郭玉釵應有部
陳妍(受讓被告郭自信、郭松筠、郭玉釵應有部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係因言詞辯論通知送達時,被告郭沛詒(即郭林萬幸之繼承人)之姓名誤繕為「 郭沛貽 (即郭林萬幸之繼承人)」,而被告郭沛詒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其送達顯不合法,故予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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