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習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39號上訴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被上訴人 劉亭蘭
莊如樺 蘇郁婷 杜浚禾 林妤恩 李翊暄 劉建志 陳玫秀 黃偉傑 李文智 歐懿慧 賴昱樺 温家僑 曾泰航 鞠漢橋 孫玉貞 林曜璋 林琬婷 魏崇軒 陳筱尹 (原名: 陳伊瑩梁哲維 張嘉伶 李惠娟 游巧真 李佳翰 吳冠廷 葉秝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習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051元(即原判附表五之總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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