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20號
107年度易字第27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緯強被告朱世佐上一人選任辯護人詹漢山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3716、14305、15236號),及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00
000、22245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