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高思元 即高司原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並載明現存實際債權數額、是否有擔保、債權之種類暨其發生原因。
(二)請債務人補提「源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