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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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03號原告里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金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泳丞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