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86號聲請人 彭學而 聲請人 彭學枝 聲請人 彭民鑫 聲請人 陳雅汝 聲請人 陳志恆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1,00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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