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聲請人 李文舜 代理人 汪哲論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梁馨云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8,60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9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2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20人×10份=8,60
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聲請人現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107年3月以後之薪資條。
四、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領有政府相關補助(如: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等)?每月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紀錄、存摺轉帳資料…等)。
五、是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六、請敘明調解不成立之原因?
七、聲請人名下車牌號碼00-0000之車輛,其市場交易價額為?
八、受扶養人李○威、李○潔之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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