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75號原告永桐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樂強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 律師被告 徐禮明 (即 徐三泰 之繼承人)被告 吳明珠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複代理人 林其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徐禮明為被告徐三泰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徐三泰於民國105年8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有徐禮明,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有徐三泰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上開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徐禮明為徐三泰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洪純莉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