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醫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蕙慈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馬偕 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施壽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沁縈 、 陳宥紳 間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11月9日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請求就原判決關於「被告劉蕙慈、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沁縈、陳宥紳各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均自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部分予以廢棄;該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可知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醫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劉庭君